2018/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求,打造和提升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简称学会,下同)科技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加强水土保持学科重点领域的创新引领,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山东水土保持学会章程》,设立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下同),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1.围绕全省水土保持科技创新的战略性、前瞻性、关键性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结合我省自然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围绕我省水土保持学科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3.有利于促进我省水土保持高新技术发展、传统产业或技术改造提升的应用性研究;
4.促进本学科与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融合发展的软科学研究;
5.跨领域、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合作研究,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单位、基层一线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
6.依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目标,围绕学会工作职能,结合我省学会工作实际,由学会自主确定的研究。
第三条 为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学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和基层一线单位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需签定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为项目管理部门,科技专业委员会为项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 五 条 项目主要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定向委托项目由学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 六 条 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负责或委托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 七 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非学会团体会员的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项目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前三位主要参加人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项重点领域创新项目。
第八 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指南》(每年更新发布),填写《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一)。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 条 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能力及其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专委会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发布项目评审结果。
第十 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学会签订《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见附件二),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一 条 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监管,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研究原则上应在 24 个月内完成。
第十 二 条 项目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课题进展情况。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的实施给予保证。
第十 三 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属省内调动,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原则上项目跟随项目负责人转至新调入单位,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送学会审批后执行;如调出本省或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学会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由原承担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 十 四 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 3 个月或调离我省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及时报学会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应办理中止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 五 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后,应按时提交项目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提交《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项申请书》,见附表三),由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结项验收会议。
第十 六 条 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 SCI(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收录)或 EI(工程索引)论文 1 篇;
2、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 2 篇;
3、申请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4、主编教材或专著1部;
5、编制行业、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规程1部;
6、提供决策咨询报告1部。
第十 七 条 在结项验收会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结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 八 条 正式研究报告经学会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向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结项通知,并将研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 九 条 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或在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专委会组织专家评议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 二十 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项目,须根据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 2 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将项目负责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自应结项年起 2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 二十 一 条 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总报告、专题报告、论文、专利、教材、专著、标准规程、决策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任务书》中注明。
第 二十 二 条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由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学会与项目组共同享有署名权。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本研究得到山东水土保持学会重点领域创新项目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
第二十 三 条 山东水土保持学会不定期出版项目报告文集,或在相关网站和有关期刊上摘要刊登研究报告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 四 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学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项目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由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单列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经费来源采取学会资助、自筹资金,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学会资助部分,经批准后,在签订任务书后一次性支付经费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项目组支配使用,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 条 学会资助的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如仪器设备费,如小型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用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建、投资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科目。
第二十七 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专家费等费用均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 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完成项目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支付经费。
第二十九 条 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结项后,项目组须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学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课题经费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学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项目承担资格,并在学会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 三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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